壹、碩士學位授予規定
一、 須修畢三十學分(不含碩士論文三學分)。有關課程修習詳見本須知之「修課規定」。
二、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必須先取得學位考試資格,始得申請學位考試(論文口試)。
三、 碩士論文撰寫完畢,並通過碩士論文考試後,始授予碩士學位。有關論文事項詳見本須知之「碩士論文相關規定」。
貳、修課規定
一、 須修滿至少三十個碩士班學分【含必修七個學分、選修二十三學分,碩士論文三學分另計】。每學期修課學分,以不超過十二個學分為原則(含跨系、跨校選修),惟必要時可經系主任同意後加修一門課。
二、 可選修本校他系、所或本系跨學制碩士班課程或其他校系所之碩士班課程並依所屬學制標準繳費,惟跨校、系、所之總學分數至多有九個學分可納入本系碩士班總畢業學分計算,且該選修課程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本系當年度未開該課程。
2. 該課程須直接與其研究相關。
3. 須經指導教授(或課程輔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
參、論文指導教授
一、 論文指導教授須由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
二、 研究生須於提「論文撰寫計劃表」前擇定論文指導教授。並填妥「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乙份,提報系辦公室備查。
三、 研究生得提出變更指導教授之申請,惟變更僅限一次。變更指導教授申請單須由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學生三方簽字確認。
肆、碩士論文相關規定
一、 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提案:
研究生須於提「學位考試」前提送「論文撰寫計劃表」送系辦核備。該撰寫計劃須經由指導教授簽名認可後,研究生始得著手撰寫論文。
二、 申請學位考試(論文口試):
1.
研究生須先於具審查程序之學術期刊或研討會發表論文達一篇(含)以上
[1],始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2. 105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須通過「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認證才得以申請學位考試。
3. 每學期初(八月一日、二月一日)起,得申請學位考試,最遲須於考試前一個月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及截止日期,依學校規定及行事曆辦理。
4. 研究生於申請學位考試時,須填妥「學位考試資格審查申請書」、「學位考試申請書」各乙份,並檢附「歷年成績表」乙份,送系辦公室鑑核。
5. 學位論文的型式依教育部頒布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可任選以下其中一種:
(1) 「學術研究論文」(與一般生相同):按APA論文格式撰寫。
(2) 「專業實務報告」或「技術報告」:由指導教授決定撰寫格式。
三、 研究生須於學位考試(論文口試)日期十五天前,將論文影本三至五份(考試委員各乙份)打字裝訂妥當後,自行送交考試委員。
四、 研究生須於學位考試當天備齊「口試評分表」(依口試委員人數列印份數)、「口試成績報告單」及「口試委員審議書」各乙份,以供委員評分及簽名之用。
五、 學位考試(論文口試)進行程序:
1. 碩士學位考試由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三至五人組成委員會,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
2. 考試委員中,本所專任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主席由出席委員在口試進行前互推產生。
4. 考試方式及評分標準由主席及委員討論後決定。
5. 須待全體委員到齊後始得進行考試,時間長短不拘。
6. 學位考試之時間地點由系辦公室負責安排並對外公佈,本校師生可自由旁聽,應試研究生不得拒絕旁聽。旁聽者於考試進行中得經主席許可發問,但不得參與考試結果之討論與評定。
六、 學位考試(論文口試)結果:
1. 學位考試成績由考試委員分別評定,並填妥「學位考試評分表」。
2. 學位考試成績分為三等級:
(1) 通過:全體考試委員皆認定通過,則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考試委員提出建議,毋需複審。
(2) 有條件通過:研究生須按照考試委員之決議修改論文,並於修改完成後經考試委員複審通過。
(3) 不通過:研究生須大幅度修改論文,並須於修改後重新申請學位考試。
3. 學位考試結果須填妥「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並經全體委員簽名,由指導教授會同「學位考試評分表」送交系辦公室。
七、 學位考試(論文口試)以二次為限,二次均未能通過者,依校規退學。
八、 學術倫理相關規定:
1. 本系研究生須透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教學平台自行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後始可申請學位考試,未完成本課程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2. 學位考試論文需經兩次論文比對系統查核:
(1) 學位考試二週前繳交論文口試本三至五份(考試委員各乙份),連同經論文比對系統之比對報告乙份,正本送交指導教授審查,副本送交系辦公室備查。
(2) 研究生學位考試後,論文修訂完成,需將完成之論文經論文比對系統後結果乙份,正本送交指導教授審查,副本送交系辦公室備查。並檢附「論文印製同意書」乙份,送系辦公室鑑核,始可領取審議書。
(3) 兩次比對需使用同一論文比對系統。
3. 依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規定:「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九、 其他未盡事宜,以部頒校頒相關規定辦理。